(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对×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加拿大美×公司深圳代表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某,深圳市对×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加拿大美×公司深圳代表处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0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对×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女,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傅某某,男,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加拿大美×公司深圳代表处。负责人唐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对×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加拿大美×公司深圳代表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赵某某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四初字第2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赵某某、深圳市对×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加拿大美×公司深圳代表处三方签订的《聘用员工合同》合法有效,三方已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一审对上诉人关于2003年8月1日至2007年12月3日的加班工资的请求的举证责任分配,符合法律规定,由于上诉人未有证据支持该请求,故不能成立。2008年年假12天的加班工资及2009年1月2日因工作需要垫付的车费、电话津贴的请求,上诉人在劳动仲裁时未提出,直接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审理。关于上诉人要求支付垫付的2008年12月车费和电话津贴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三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08年12月31日��期,三方系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合同,上诉人要求2009年1月1、2日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代通知金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赵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亮代理审判员 胡 劭代理审判员 张乐雄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舒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