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咸秦民初字第0116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关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咸秦民初字第01169号原告关某某,男,1984年1月3日生。被告刘某某,女,1981年10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开庭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开庭审理,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峰波承担。代理审判员  余卓君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