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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裕刑初字第0074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20-04-29

案件名称

卢士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卢士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裕刑初字第0074号公诉机关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士东,男,1967年12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六安裕安区。1991年6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六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1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洁,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六裕检刑诉[2010]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士东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某、被告人卢士东及其辩护人张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9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士东携带毒狗药等作案工具,骑车先后三次潜至分路口镇沛河村、枣树村境内,盗得杨正军、吴修干、王元芬、金世宏等村民所养的狗共十四条,价值1980元。2、2009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士东在分路口镇沛河村境内,分别盗得村民路广军、周传好、张小燕、周兆霞养的狗,价值700元。3、2009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士东在分路品镇宴公村、杨岗村、付氏祠村境内,盗得翁怀群、付绪如、徐金兰、殷安国等村民所养的十一条狗和二只鸡,价值2287元。4、2009年12月30日晚,被告人卢士东在徐集镇东方红村,分别盗得村民陈巨谷、徐本江、马祥贵所养的三条狗,价值700元。5、2010年1月24日、25日及26日晚,被告人卢士东在分路口镇宴公村、横店村、武山村先后盗得村民张传平、刘某等所养的九条狗,价值2016元。6、2010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卢士东在分路口镇江堰村,将村民黄某家的二只价值162元的鸡盗走,后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士东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陶某、孙某1、何某、孙某2、方某、张某、刘某等陈述、书证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以及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士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归案后主动坦白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主要事实,确有悔罪表现,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士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浩审 判 员  张萍人民陪审员  李杰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鲍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