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吴商初字第0244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244苏州金记食品有限公司与密山市盛源贸易货栈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金记食品有限公司,密山市盛源贸易货栈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吴商初字第0244号原告苏州金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东湖路田上江路202号。法定代表人金兴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良春,舒城县高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密山市盛源贸易货栈,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投资人丛永才。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金记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密山市盛源贸易货栈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金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819元,由原告苏州金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伟亚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亦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