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付香,吕孝发,王瑞红,常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刘付香。申请执行人吕孝发。申请执行人王瑞红。被执行人常承林。刘付香、吕孝发、王瑞红申请执行常承林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临民初字第2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付香、吕孝发、王瑞红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9203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常承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付香、吕孝发、王瑞红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常承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0)临执字第39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常承林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付香、吕孝发、王瑞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张建民审判员 王惠玲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