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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2民初159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20-06-12

案件名称

阳光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白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阳光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白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5915号之一 原告:阳光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开发区罗星路4号(自贸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297152540。 法定代表人:洪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旺富,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白婷,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清濛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阳光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白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阳光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阳光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阳光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阳光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盛立 审 判 员  王凤毛 人民陪审员  施聪颖 ()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