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商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章××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381号原告:章××。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诉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章××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士威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