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茅执字第386-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贤明与十堰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贤明,十堰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茅执字第386-1号申请执行人王贤明,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郧县人,住十堰市。被执行人十堰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本院于2008年4月24日、2009年8月11日作出(2001)茅执字第1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十堰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位于施洋路2号的土地使用权6884㎡,现因被执行人十堰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已履行了(2000)茅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十堰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位于施洋路2号的土地使用权6884㎡的查封。二、终结(2000)茅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杞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