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一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与郭一擎、陕西泽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亚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郭一擎,陕西泽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亚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负责人:李平安,行长。被执行人:郭一擎被执行人:陕西泽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光良,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亚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刚,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与郭一擎、陕西泽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亚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2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郭一擎、陕西泽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亚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郭一擎、陕西泽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亚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于2010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本金449105.87元、利息5708.79(截止2009年11月15日)、案件受理费8210元、执行费6845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执一字第1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