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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民申194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20-06-09

案件名称

崔振富、沈阳鑫纪源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振富;沈阳鑫纪源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民申19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振富,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锡伯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鑫纪源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6号(1-13-2)。法定代表人:岳振东,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崔振富因与被申请人沈阳鑫纪源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纪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终2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振富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鑫纪源公司应支付其(2014年2月至2014年12月)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护理费、住宿费、医疗费差额部分。综上,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崔振富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均作为其诉讼请求及质证意见作出陈述,二审法院对上述诉讼请求及质证意见均进行了审理,崔振富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崔振富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振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樊少忠审判员  宋 华审判员  张怡嘉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侯立文书记员刘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