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浔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商初字第39号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吴越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钱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根,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1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8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葛忠平审判员 鲁凯霖审判员 沈曙光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