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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24民初20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20-06-04

案件名称

李玉树与永嘉县交通工程公司、永嘉县岩坦镇田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玉树;永嘉县交通工程公司;永嘉县岩坦镇田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4民初2047号之一 原告:李玉树,男,193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禄,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告:永嘉县交通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1453932477,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襟江中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滕忠来,总经理。 被告:永嘉县岩坦镇田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3240952277098,住所地永嘉县岩坦镇田龙村。 法定代表人:麻银藏。 原告李玉树诉被告永嘉县岩坦镇田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永嘉县交通工程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李玉树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玉树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玉树负担。 审判员  戴本顺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杨传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