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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周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周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金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