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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永石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永石民初字第205号原告:胡某。被告:李某甲。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俞小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胡某、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胡某诉称:胡某、李某甲因工作关系于2000年9月认识,××××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现年7岁。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长期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从2007年元月至今,双方已异地分居达4年之久。2009年元月李某甲赶到胡某住处殴打胡某,给胡某的身体和精神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请求依法判令:1.胡某、李某甲离婚;2.婚生女儿由胡某抚养,李某甲支付抚养费;3.由李某甲承担本案诉讼费。李某甲辩称:1、认识、结婚、生育时间属实;2、婚后因婆媳矛盾与胡某有过口角外没有打骂过胡某;3、双方分居四年不属实,2007年起双方某某住在一起,2010年一家三口在胡某娘家过年;5、2009年正月初九李某甲殴打胡某属实;5、不同意离婚。庭审中,胡某提供证据如下:1、结婚证一份,证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女儿李某乙户籍证明一份,证明婚生女儿的事实。对上述证据李某甲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胡某与李某甲于2000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胡某系再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现年7虚岁。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09年正月初九双方发生矛盾后李某甲曾殴打胡某某。本院认为:胡某与李某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属有效婚姻,受法律保护。胡某与李某甲结婚近十年,生育一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夫妻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需要双方互相容忍、理解沟通才能避免夫妻矛盾激化,希望胡某能珍惜自己的婚姻家庭,多综合考虑子女及今后的生活;希望李某甲能正确面对婚姻问题,避免使用暴力,挽回妻子的感情,共同担负起家庭责任。本院认为,双方如果能加强交流沟通,还是有和好的可能。胡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夫妻之间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准予离婚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黄菲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