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外初字26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诚××化工有限公司与海宁××共和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诚××化工有限公司,海宁××共和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外初字26号原告:嘉兴××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丝城。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宋××。被告:海宁××共和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市××电镀专业区××工业××天××路××区××号。法定代表人:糜××。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诚××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共和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诚××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诚××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兴××诚××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鲁 军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