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傅条花、赵飞军等与李强、九江市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条花,赵飞军,赵柏仁,王阿彩,李强,九江市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傅条花。原告:赵飞军。原告:赵柏仁。原告:王阿彩。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柳华。被告:李强。被告:九江市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碎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负责人:马伟国本院受理原告傅条花、赵飞军、赵柏仁、王阿彩诉被告李强、九江市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条花、赵飞军、赵柏仁、王阿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14元,减半收取3,65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70元,合计6,2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骆俊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