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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095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樊某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某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计人民币12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某所有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2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华泉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刘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