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095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樊某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某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计人民币12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某所有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2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华泉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刘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