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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民申1350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20-06-09

案件名称

本溪市建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加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本溪市建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加珍;本溪市水库移民管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民申13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本溪市建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北光路贵宾巷4号。法定代表人:潘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加珍,女,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原审被告:本溪市水库移民管理局,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法定代表人:刘仁健,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本溪市建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佳公司)、孙加珍因与原审被告本溪市水库移民管理局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5民终636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建佳公司申请再审称,孙加珍医院病志显示自述因为走路不慎摔倒,其摔伤与建佳公司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计算赔偿不合理。综上,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诉讼费用由孙加珍承担。孙加珍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与事实完全不符,显失公平公正。走路不慎摔倒是医生写的病史,因为当时入院我没有告诉医院该伤因施工不当造成,那样住院会多花一万多医药费的,当时是为了省医药费。请求依法判决建佳公司承担其全部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十级伤残费、精神损害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赔偿共计188,689.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5月,建佳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开始对孙加珍居住的本溪市溪湖区东风社区彩北新村二组小东沟的原有土路进行施工,2015年6月9日早9时许,孙加珍穿着拖鞋去小卖店买洗衣粉往回家走,走到通往其家路口的土堆时脚崴了,摔倒时右腿胫腓骨中下段碰在平整路面时形成的路棱儿上,在身体压力下致粉碎性骨折。一审法院以建佳公司施工形成的路棱及土堆对行人造成了安全隐患且没有设立警示标识和临时通道等为由认定建佳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50%赔偿责任。二审法院酌定将建佳公司赔偿责任调整为20%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本溪市建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加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樊少忠审判员  宋 华审判员  张怡嘉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侯立文书记员刘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