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钧X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与黄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钧X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黄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227号原告:钧X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某。被告:黄某。上列原告诉被告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蒋百友、人民陪审员陈初瑛、岑婉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原为原告的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09年8月25日,原告的唯一股东香港钧X集团有限公司免除了被告的钧X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并多次要求被告向原告移交工作资料。但被告拒绝向原告移交相关工作材料。经原告一再催促,被告才陆续移交了部分材料,但本案所诉请的工作资料被告仍然拒绝向原告移交。原告免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后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职务离职移交的审计工作,被告拒绝接受配合审计工作。并且,被告在2009年11月向原告声称公司的公章和财务章均已丢失,原告被迫向公安部门报失,申请重新刻制新公章,并准备申请刻制新的财务章。但是,原告发现被告此后仍然在使用公司财务章。因此,原告认为原公司公章和财务章都没有丢失,而是被告出于不法目的私自藏匿,向原告谎称丢失,对此也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风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钧X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相关社保资料、现财务章、贷款卡、原公章、与各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资质证书办理延期的回执、公司员工人事档案、车辆证件及车辆登记证等资料、与广东普X米修律师事务所的协议、与胡某签订的双方同意用德盛苑X号铺抵押的和解协议和(200X)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4X号民事判决书;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书面答辩称:被告虽然曾经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但被告并没有个人持有或保管原告诉讼请求中所称的多项工作资料,且也没有法律或其他约定上述资料由被告个人持有或保管。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7日,原告将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某变更为被告。2009年12月7日,原告又将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被告变更为阳某。2009年12月1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免去其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要求被告办理公司相关档案、文件资料、经济合同等工作移交手续。但被告认为其没有持有或保管原告诉称的工作资料。双方遂成纠纷诉诸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工商登记资料、通知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被告曾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持有或保管原告所诉称的工作资料,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钧X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钧X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百友人民陪审员 陈初瑛人民陪审员 岑婉霞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学军书 记 员 陈 颖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