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商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黄全梅与李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商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黄全梅,女,汉族,住商南县赵川镇前川村黄泥沟组,农民。委托代理人施国君,男,汉族,住商南县环城北路。系商南县林业局职工。被执行人朱翠枝,女,汉族,住商南县赵川镇老府湾村石桥组,农民。系被告李海法定代理人。黄全梅与李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9)商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全梅于2010年1月19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翠枝于2010年3月17日、2010年5月10日分别交来案件执行款共计16000元,本院决定向申请人黄全梅发放救助款4000元。申请人黄全梅共领取案件执行款20000元,其余赔偿款233元,应退还的案件受理费611元,黄全梅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商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鸿敏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