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庆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增海与练全敏、练全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增海,练全敏,练全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庆商初字第135号原告叶增海,农民,元县松源镇沁心园b幢三单元605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伙荣,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练全敏,经商,元县松源镇九曲弄6号。被告练全裕,干部,元县松源镇宅南巷25号。原告叶增海诉被告练全敏、练全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叶增海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增海撤回对被告练全敏、练全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高敏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