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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庆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增海与练全敏、练全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增海,练全敏,练全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庆商初字第135号原告叶增海,农民,元县松源镇沁心园b幢三单元605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伙荣,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练全敏,经商,元县松源镇九曲弄6号。被告练全裕,干部,元县松源镇宅南巷25号。原告叶增海诉被告练全敏、练全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叶增海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增海撤回对被告练全敏、练全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高敏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