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新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吕振杰与张清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振杰,张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新民初字第561号原告吕振杰,男,193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大为物资公司离休干部。被告张清,女,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法定代理人张树芳,女,193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系张清的母亲。原告吕振杰与被告张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振杰、被告张清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树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振杰诉称,张清与其儿子吕胜军离异后,一直住在其房屋内,有(1999)西中法民二终字137号判决书为证。其每年都要求张清搬走,张清也同意,但就是不搬,现在其年老体衰,在外租房实在不便,故要求被告腾房。被告张清辩称,其患有精神分裂症,这个房子是原告的,但是原告让其在这里居住的,且张清也没有房屋居住,无法搬出,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振杰之子吕胜军与被告张清曾系夫妻关系,1999年通过法法院判决离婚,当时张清就诉争之房即西安市长乐西路296号30102室要求居住,法院以该房屋系吕胜军之父吕振杰单位所分的公房,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为由,驳回了张清要求居住的请求。但离婚后被告一直在此房居住。期间,原告吕振杰多次要求被告搬离,未果。2009年7月27日,吕振杰取得了长乐西路296号30102室房屋的所有权(西安市房权证新城区字第1150108021I-30-2-301**号)。又查,张清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于2006年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愿意补偿被告3000元。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房屋所有权证、病历、诊断证明、其他证明材料、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诉争的西安长乐西路296号30102室房屋一套,系原告吕振杰的个人合法财产。被告张清最初因与吕振杰儿子的婚姻关系而在原告房内居住,后张清与原告之子离婚,被告没有合法理由占有原告之财产,居住此房显属不妥,且现在原告已年逾70,体弱多病,其要求被告腾房,应予支持,又被告自愿补偿原告人民币3000元,本院予以认可。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该西安市长乐西路296号30102室房屋一套腾交原告。诉讼费1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虹审 判 员  陈洪宾代理审判员  沈 颖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国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