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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程某与周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周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597号原告:程某。委托代理人:冯某。被告:周某某。原告程某与被告周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7日起诉来院。现经查,原告所诉被告周某某已于2008年申报死亡注销户口。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周某某在原告起诉前已死亡,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于天麟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