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永瓯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与周××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周××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瓯商初字第175号原告: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志松于20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负担。审判员 陈贤升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锵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