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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衢商终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蒋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衢商终字第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上诉人蒋某某为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0)衢常芳商初字第16-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蒋某某认为:其并未在浙江省常山县当地租房居住,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也不存在合同关系,当然也就不存在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本案只能以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上诉人蒋某某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上诉人陈某某主张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来看,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之规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借款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以本案借款合同履行地属其辖区、其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为由裁定驳回蒋某某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祝惠忠审判员  吴 炜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祝伟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