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商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与徐××、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徐××,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224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徐××。被告:陈××。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徐××、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杨士威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