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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榆民一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榆民一初字第500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某某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佳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