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金百鑫与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百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1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百鑫,男,194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区西咸欢河沿**号***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中兴北路521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施光华,执行董事。上诉人金百鑫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 芝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