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茅执字第759-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元俊与沈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俊,沈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茅执字第759-2号申请执行人李元俊,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住址丹江口市均县。被执行人沈思,女,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茅民一初字第14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160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沈思用其按揭购买的十堰市汇城置业有限公司的位于十堰市××箭区五堰街办柳林社区49栋1-3-2号约96.03㎡的房产以每平方米42000元的价格抵偿借款16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225元,负担执行费2448元。申请执行人李元俊替被执行人沈思偿还该房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中支行的借款160000元及利息(已经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元俊承担该房屋过户的相关费用并放弃本案不能清偿部分的债权。(2007)茅民一初字第14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沈思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柳林社区49栋1-3-2号约96.03㎡的房屋的所有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李元俊抵债。解除对被执行人沈思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柳林社区49栋1-3-2号约96.03平方米房屋的查封。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案外人十堰市汇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06-106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杞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