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苏溪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苏溪民初字第86号原告楼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被告张某甲。原告楼某为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国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楼某诉称,200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3月17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乙。原告自2007年3月起回娘家居住生活,双方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至今。为此,要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泽南某某告抚养成人。被告张某甲辩称,原、被告结婚后,虽然,原告一直在义乌经商,被告在江苏宜兴经商。但是,双方的夫妻关系较好,夫妻感情也没有破裂。在去年被告的祖父母去世时,原告也曾回家生活。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3月17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乙。自2007年3月起,原告只是偶尔回家与被告生活,大部分时间在娘家居住生活。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本、出生医学证明一份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扎实。婚后,双方虽然有时分开生活,但是,并无本质矛盾,原告也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只要双方今后能多为家庭和子女的利益着想,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楼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