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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6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广安达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吴绍良、周素英破产抵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广安达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吴绍良;周素英;成都达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抵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民初96号 原告:广安达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凌云路102号。 诉讼代表人:周克虎,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吴绍良,男,生于1955年4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周素英,女,汉族,生于1956年3月15日,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成都达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三江镇顺金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吴绍良。 原告广安达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绍良、周素英、成都达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抵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2月25日本院裁定受理广安达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2017年2月10日,广安达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由强制清算转为破产清算。为便于与破产程序协调,尽快定纷止争,保障破产程序顺利推进,节约司法资源,有关广安达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移交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且已经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 成 审 判 员  张登贵 审 判 员  阳晓川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春霞 书 记 员  程静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