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奉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印甲与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甲,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奉商初字第114号原告:印甲。被告:应某。原告印甲与被告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印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应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印乙诉称,判令被告速即归还借款人民币6万元整(概诉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应某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某向原告借款后,理应按约归还。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现在宣告判决如下:应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给印甲借款本金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上述判决当事人是否听清楚?原:听清楚。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应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支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俊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益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