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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辖终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张大荣与毛统南、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统南,张大荣,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辖终字第00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统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大荣。原审被告: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毛统南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0)温鹿民初字第4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案中属于第三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永嘉县黄南乡,且合同履行地也在永嘉县,故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案所涉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将其列为被告并无不当。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温州市鹿城区牛山北路56号,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忠秋审 判 员  李莉红代理审判员  郑 晔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万祥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