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平商初字第293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戈庄信用社与兰淑伟、梁泽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戈庄信用社,兰淑伟,梁泽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商初字第2939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戈庄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张戈庄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8758905-7。负责人孙启敏,主任。被告兰淑伟,女,1970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梁泽宝,男,1967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戈庄信用社与被告兰淑伟、梁泽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戈庄信用社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戈庄信用社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戈庄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戈庄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一○年五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雅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