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锦江民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董保成与成都化工研究设计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保成,成都化工研究设计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812号原告董保成,男,出生于1961年5月15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谢玉忠,男,出生于1962年12月13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化工研究设计院。住所地:成都市星桥街112号。法定代表人曾鸣,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叶新,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安显聪,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保成与被告成都化工研究设计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保成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保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保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董保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冉伟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