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桂焕与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潘桂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东关街道朱家娄。法定代表人项金耀,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桂焕,男,1950年11月17日出生,住新昌县澄潭镇燕窠村坎下田65号。上诉人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桂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0)绍新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 芝兰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