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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三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旺苍县乐鑫劳务有限公司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旺苍县乐鑫劳务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549号原告:旺苍县乐鑫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木门街道老政府内。法定代表人:柳俊奇,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慧,女。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79号广丰国际大厦705室。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市金沙镇新金西路93号。法定代表人耿裕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新功、牛晓征,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旺苍县乐鑫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其陕分公司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涉案合同履行地在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至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涉案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我院辖区,该陕分公司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所以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养奇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申丽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