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54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田××酒店与被上诉人阳某某、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深××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田××酒店,阳某某,深圳市深××有限公司,深圳金××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5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田××酒店。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章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深圳金××公司。法定代表人百某某,董事长。上诉人深圳市田××酒店因与被上诉人阳某某、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深××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8)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田××酒店与被上诉人阳某某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1、未签定劳动合同的责任问题。根据双方认可的基本事实,上诉人深圳市田××酒店在2007年9月与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深××有限公司深圳金××公司协议,提前终止合同,其中双方在终止协议第十一条中特别约定”乙方应负责妥善安置所聘用的员工,负责支付员工工资及相关终止劳动的补偿费用,负责解决因此产生的各种劳动争议并承担解决该争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被上诉人阳某某是该酒店的电工,因酒店尚需要必要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上诉人深圳市田××酒店继续留用被上诉人阳某某。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深圳市田××酒店亦未按上述协议的约定对被上诉人阳某某此前存在的劳动关系作补偿终结的处理,而是按照原来的基本劳动模式维持双方的劳动关系,其行为形式应视为对被上诉人阳某某此前存在的劳动关系的承继。上诉人深圳市田××酒店称双方已经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但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劳动关系的终结和新劳动关系的确立。从上诉人深圳市田××酒店发展过程中的相关事实和劳动关系的主导性形式分析,上诉人深圳市田××酒店在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中,应当属于主导的地位,而劳动者属于从属地位,因此,上诉人深圳市田××酒店应就双方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深圳市田××酒店没有提交关于被上诉人阳某某拒签劳动合同和不愿意维持双方劳动关系的事实和证据,基于此,应当确定上诉人深圳市田××酒店对双方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负相关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定。上诉人深圳市田××酒店应按原审判决确定的金额予以给付。2、解除劳动关系的归责问题。上诉人深圳市田××酒店于2008年2月22日,召集新员工开会,宣布酒店重新发包的事实。鉴于新承包方当时正在对酒店进行装潢修葺,尚未正式开展经营,人员去留安排问题尚未最后确定,因此要求酒店所有员工先休假,以便听候工作安排。公司没有说要解除劳动关系,是被上诉人阳某某自行离职。同时,公司提交了会议纪要。被上诉人阳某某对内容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会议纪要有很多内容未写上去。上面的内容记录的不是原话,且记录本人没有看过。本人工作到2月25日,是财务通知去结算工资。经核实,2008年2月25日上诉人深圳市田××酒店以费用报销的形式,提前结清了被上诉人阳某某1月至2月的全部工资和补助费。被上诉人阳某某之后就没有上班。由于会议纪要的内容受到质疑,而上诉人深圳市田××酒店提前结清了被上诉人阳某某1月至2月的全部工资和补助费。根据双方该实际发生行为的结果来分析,上诉人深圳市田××酒店的行为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应当承担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定。上诉人深圳市田××酒店应按原审判决确定的金额予以给付。3、加班工资的计付。上诉人深圳市田××酒店认为被上诉人阳某某工作时间十分固定,除酒店交接当月有加班外,其余时间均为正常的每天8小时工作制,有工卡为证。而且其所谓的上班实际上仅是短时值班而己,酒店交接后已完全停止了营业,主要水电设施自交接当月开始已全部停用,其工作轻松无压力,遇有特别事务则电话联系处理,除此之外,公司还有一名电工,所以根本不存在所谓24小时上班或加班加点,甚至不用吃饭、不用睡觉的说法。至于酒店交接当月(9月份)的加班费,己经支付完毕。被上诉人阳某某称上诉人深圳市田××酒店实际正式停业为2008年12月31日,之前一直在经营。一审期间,就加班时间问题,被上诉人阳某某提出了自己实际加班时间的诉讼主张。上诉人深圳市田××酒店一审中,没有提交被上诉人阳某某的考勤记录,根据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劳动者的考勤记录属于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因此,上诉人深圳市田××酒店应承担不能举证的责任。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阳某某的诉讼主张,依法对其加班时间进行统计,并计算其应得的加班工资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上诉人深圳市田××酒店应按原审判决确定的金额予以给付。被上诉人阳某某请求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合同二倍工资依据的相关事实均发生在两第三人向深圳市田××酒店交接以后,不属于两第三人经营期间,故两第三人无需承担本案法律责任。综上,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人深圳市田××酒店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田××酒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万 阳审 判 员 许 炎 兴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亚玲(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