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萧商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1082号原告邵某某。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50元,减半收取6425元,由邵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洪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