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泰执民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江美金与张叶琴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江美金,张叶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江美金。被执行人:张叶琴。申请执行人江美金与被执行人张叶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6月16日作出(2009)温泰三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美金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叶琴应向申请执行人江美金支付借款59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于2010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叶琴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张叶琴未依规定申报财产且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中国工商银行泰顺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泰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支行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叶琴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征求申请执行人江美金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截止2010年5月7日被执行人张叶琴尚欠申请执行人江美金借款59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08年1月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款5000元),承担诉讼费700元、执行费975.5元。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叶琴财产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叶琴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叶琴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措施已穷尽,本案目前确实无法继续执行,在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江美金发现被执行人张叶琴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的,可依法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泰民执字第1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代审判员 潘XX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陶志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