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衢民终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山市××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山市×、江山市××职业学校与江山市××设计院有限公司、江山市××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江山市××设计院有限公司;江山市××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山市×;江山市××职业学校;江山市××寅建筑工程有限公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衢民终字第7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山市××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室。法定代表人:吴甲。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山市××职业学校,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路。法定代表人:姜甲。委托代理人:宋某。委托代理人: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山市××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区××室××室。法定代表人:吴乙。委托代理人:姜乙。上诉人江山市××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山市××职业学校、江山市××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09)衢江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09)衢江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晓龙审 判 员 郑尹秋代理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月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