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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宗某某、楼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宗某某,楼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228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罗某。被告宗某某。被告楼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原告黄某某为与被告宗某某、楼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金星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罗某;被告宗某某;楼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2008年1月12日,被告因经商缺资,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3个月。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为此,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08年4月13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宗某某辩称,被告与龚某某是朋友,经龚某某介绍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事实,被告用浙g×××××奔驰轿车作抵押担保,并将该车的行驶证、质量监督合格证都交给了原告。借款第二天被告就去澳门赌博输掉了,借款逾期后,因被告无力支付利息,龚某某就将被告的浙g×××××奔驰轿车开走卖掉了,所卖价款128万元被龚某某拿去,说是把钱还给原告,被告曾向龚某某要回借条,龚某某说原告不在义乌,等原告回来返还借条。被告认为向原告的借款已经归还,请求驳回原告诉请。被告楼某某辩称,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第一被告有赌博恶习,双方于2008年5月27日协议离婚。原告所诉第一被告的借款,第二被告不知情,第一被告未将借款用于家某开支,第一被告答辩承认借款用于赌博。因此,原告主张借款不是两被告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原告起诉第二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对第二被告的诉请。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0年4月6日,两被告登记结婚。2008年5月27日,两被告登记离婚。2008年1月12日,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黄某某人民币100万元,三个月归还,用grk699(奔驰担保)。龚某某以见证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名,担保的浙g×××××车辆未进行抵押物登记。借期届满后,经原告催讨,第一被告至今未还。第一被告的浙g×××××奔驰轿车于2008年7月2日转让他人。上述事实有借条一份、离婚协议书一份、离婚证一份、车辆信息二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第一被告没有异议,并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双方未约定利息,其利息可从借款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该借款虽然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原告未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家某共同生活或经营,且两被告现已解除婚姻关系,应认定为第一被告的个人债务,由第一被告清偿。第一被告以其浙g×××××奔驰轿车被龚某某拿去卖掉,所卖价款128万元已归还原告借款的辩解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诉请的合理合法部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黄某某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08年4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40元,由被告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