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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平民一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代尧修与张洪森、马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尧修,张洪森,马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民一初字第1590号原告代尧修,男,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张洪森,男,45岁,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马玉英,女,44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尧修与被告张洪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尧修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尧修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尧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尧修负担。审判长  张建波审判员  孙吉昌审判员  代照和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善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