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平民一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代尧修与张洪森、马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尧修,张洪森,马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民一初字第1590号原告代尧修,男,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张洪森,男,45岁,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马玉英,女,44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尧修与被告张洪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尧修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尧修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尧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尧修负担。审判长 张建波审判员 孙吉昌审判员 代照和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善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