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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625执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20-06-12

案件名称

福建海大饲料有限公司、邱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邱熔;福建海大饲料有限公司;欧俊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25执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岩溪工业区珪后村,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3506256692511356。 法定代表人:诸夏松,总经理。 被执行人:邱熔,女,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被执行人:欧俊桔,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大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熔、欧俊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执行本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625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总额人民币704413.59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金狮 审 判 员  徐桂铭 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婧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