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辽民申163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20-06-09
案件名称
刘国富、郑海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国富;郑海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民申16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国富,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海芝,女,1964年9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北票市。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21号。负责人:王守志,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刘国富因与被申请人郑海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13民终2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国富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从事故发生现场的视频来看,刘国富在两车即将相遇时有明显的刹车动作,郑海芝在接近刘国富车时有明显绕行过刘国富车头往外行驶后继续向西行驶的动作,继续前行十几米后因其车速及路边堆放碎石的原因人车倒地,不存在相撞的事实,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无任何证据,其不存在肇事逃逸的行为。综上,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本院审查过程中,刘国富于2020年4月23日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刘国富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国富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樊少忠审判员 宋 华审判员 张怡嘉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侯立文书记员刘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