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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民申185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20-06-09

案件名称

初凤枝、沈阳市和平区集贤幼儿园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初凤枝;沈阳市和平区集贤幼儿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民申18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初凤枝,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和平区集贤幼儿园,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民主路225-4号。法定代表人:杨群,该园园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辽宁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初凤枝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集贤幼儿园(以下简称集贤幼儿园)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终6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初凤枝申请再审称,其是国家正式在编的幼儿园教师,集贤幼儿园领导同意并保证本人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的情况下安排本人在家休养,在本人修养期间只支付了5个月工资,就停发了本人所有的工资及待遇,集贤幼儿园应支付工资。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集贤幼儿园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在一、二审中未提交任何证据,不存在假证明一事。初凤枝没有提供新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程序上存在严重违法情形,请求驳回初凤枝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初凤枝自认其自1993年4月患急性黄疸型××后,未再到集贤幼儿园处上班,初凤枝的工资待遇停发。初凤枝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集贤幼儿园曾承诺其1993年4月以后保留其工资待遇等事实,且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于初凤枝要求集贤幼儿园支付其工资的主张,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初凤芝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樊少忠审判员  宋 华审判员  张怡嘉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侯立文书记员刘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