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一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西安光瑞物贸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光瑞物贸有限公司,陕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光瑞物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光,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坤,经理。西安光瑞物贸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3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光瑞物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支付人民币1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确定的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