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霍刑初字第0178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伟、方纪平、郭德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郭德成,方记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霍刑初字第0178号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伟(又名亮子),男,1984年02月28日生,安徽省霍邱县人。2009年11月24日因本案被霍邱县公安分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2009年12月23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0年01月14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1月20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郭德成(又名德成),男,1972年3月4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2010年1月14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在逃),同年2月4日到霍邱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方记平(又名平子),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2009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4日被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同年1月20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0)第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方纪平、郭德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兰旻,被告人陈伟、方纪平、郭德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伟、郭德成、方记平与2009年11月18日期间,在霍邱县众兴、夏店等地开设赌场,组织有河南、金寨、孟集、夏店、长集等地的赌徒到其开设的赌场进行赌博。先后在众兴镇林祠村一竹林内赌博两场;在一鸭棚内赌博三场;在夏店镇院墙村小楼组庄道华家赌博一场,每场参赌人员20至30余人不等,郭德成负责场地和赌具以及抽头,方纪平负责组织赌博人员,陈伟负责开车接送赌徒和维护场子里秩序,雇用郭德华负责放风。三被告人组织聚众赌博六场,共抽头12000余元。2009年11月18日霍邱县公安局当场查扣参赌人员及接送赌徒的小汽车八辆,赌具1套,参赌人员当场逃跑。以上事实,被告人陈伟、方纪平、郭德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等人证言及收缴扣押赌具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郭德成、方纪平以营利为目的,设立赌博场所,提供赌博用具,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郭德成案发后能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三被告人亦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郭德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人方纪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栗 明审 判 员 熊大成审 判 员 栾应思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朱凤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