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涡民一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胡素芬与被告董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素芬,董超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涡民一初字第721号原告胡素芬,女,41岁,汉族,住涡阳县高炉镇渔业队088队。被告董超文,男,48岁,汉族,住涡阳县城关镇东环路滨河小学对面。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素芬与被告董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素芬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素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理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