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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涡民一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胡素芬与被告董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素芬,董超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涡民一初字第721号原告胡素芬,女,41岁,汉族,住涡阳县高炉镇渔业队088队。被告董超文,男,48岁,汉族,住涡阳县城关镇东环路滨河小学对面。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素芬与被告董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素芬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素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理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