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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民申1103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20-06-09

案件名称

宋德胜、大连全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德胜;大连全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永启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民申11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德胜,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全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东篱南山小区15号楼3单元2层2号。法定代表人:李玉芹,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张永启,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再审申请人宋德胜因与被申请人大连全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家公司)、张永启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终8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德胜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其通过58同城应聘到全家公司位于华源建材市场的加工厂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7月16日,宋德胜在工作中受伤,造成右手中指粉碎性骨折。出院后,多次与全家公司协商申请工伤认定,全家公司不但以各种理由拒绝为其申请工伤认定,而且拒绝为其继续发放工资,并于2018年11月通知解雇宋德胜。请求依法确认宋德胜和全家公司之间自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11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综上,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五、六、十三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诉讼费用由全家公司和张永启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宋德胜的工资由张永启发放,受伤后的住院费用等也由张永启支付,宋德胜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受全家公司的劳动安排和管理以及双方存在人事隶属关系,本案中也确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张永启招聘系履行全家公司的职务行为,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宋德胜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德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樊少忠审判员  宋 华审判员  张怡嘉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侯立文书记员刘博 来源: